專利權是科創企業的重要資產,也是一種常見的出資方式。專利使用權是否可以作為出資?如果可以,又應該如何評估、交付和認定?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專利使用權出資的背景和需求

  • ①技術入股,各取所需。專利使用權出資是指股東將其擁有的專利使用權轉讓給公司,作為其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可以保留專利所有權,同時獲得公司的股份,實現技術入股的目的。

  • ②不涉及專利權屬變更,我的還是我的。專利使用權出資不同于專利所有權出資,前者只是將專利使用權的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公司,后者則是將專利所有權完全轉讓給公司。專利使用權出資不需要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屬變更登記,也不會影響原有的專利保護期限。

  • ③專利成本轉向資產、資本的趨勢。專利使用權出資可以將原本需要支付的專利費用轉化為公司的資產或資本,提高公司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評級,增加公司的融資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二)專利使用權出資的法律依據和條件

  • ①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申請或者享有的專利享有處分權。專利使用權作為一種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符合公司法對出資財產的要求,可以作為出資。

  • ②法律條件。雖然專利使用權可以作為出資,但并非無條件。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專利使用權出資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評估作價。專利使用權出資需要由財政局備案的評估機構進行公允評估,并以評估價值為限出資。

- 核實財產。專利使用權出資需要有明確的交付依據,如專利使用許可合同、協議等,并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約定使用范圍、期限、費用等事項。

-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專利使用權出資不能超過其公允價值或低于其成本價值,否則可能構成虛假出資或者損害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專利使用權出資的風險和責任

  • ①違約責任。如果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或者繳納的出資低于約定額度,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②補繳責任。如果專利使用權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約定價值,股東應該補足其差額,否則可能導致公司資本金不足或者資本金縮水。

  • ③權利限制。如果股東出資不足,其享有的股東權利應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如分紅、表決等。

  • ④刑事責任。如果股東出資不足情節嚴重,有可能涉嫌虛假出資刑事犯罪,一經定罪,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的處罰。

專利使用權出資是一種合法的出資方式,但也需要注意評估、交付和認定等問題,避免產生法律風險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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