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國家根據專利法授予申請人的一種知識產權,包括專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專利權的處分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專利轉讓,另一種是專利變更。本文將介紹這兩種方式的概念、形式和區別。

(一)專利轉讓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專利轉讓必須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簽訂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公告后方可生效。專利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與其他財產一起的。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整體轉讓制度,即不允許將同一項專利分割成若干份進行轉讓。

根據轉讓方式的不同,我國的專利轉讓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 ①整體專利轉讓。這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全部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約定的價款。這種方式下,原專利權人失去了對該項專利的任何權益,只保留發明創造權。

  • ②獨占性實施許可。這是指專利權人授權受許可人獨占地實施其專利,并收取約定的費用。這種方式下,原專利權人仍然保留其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但不能再授權其他人實施該項專利,也不能自己實施該項專利。

  • ③非獨占性實施許可。這是指專利權人授權受許可人非獨占地實施其專利,并收取約定的費用。這種方式下,原專利權人仍然保留其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并且可以自己實施該項專利,也可以授權其他人實施該項專利。

(二)專利變更

專利變更是指在不改變原有的技術方案或者設計方案的前提下,對已經申請或者授予的專利進行一些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的法律行為。通常情況下,我們所說的專利變更主要指對已經授予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類有效期內的有效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進行變更。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單一申請制度,即每個申請只能包含一個發明創造。在申請階段,如果申請人發現自己提交了多個發明創造,或者需要對自己提交的發明創造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就需要進行分割申請或者修改補充說明書等手續。這些手續也屬于一種特殊的變更方式。

在授權階段,如果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已經獲得了授權證書,并且在有效期內有效存在,則可以進行以下幾種變更方式:

  • ①變更發明名稱、設計名稱或者摘要。這是指對已經授予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進行名稱或者摘要上的修改,以使之更符合其技術特征或者設計特征。

  • ②變更專利權人或者發明人的姓名、名稱或者地址。這是指對已經授予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進行權利人或者發明人的信息上的修改,以使之更準確地反映其身份或者聯系方式。

  • ③變更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這是指對已經授予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進行代理機構或者代理人的信息上的修改,以使之更便于專利管理或者維權。

  • ④變更專利權期限。這是指對已經授予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進行有效期限上的修改,以使之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國際條約的要求。

(三)專利轉讓與變更的區別

從上述介紹可以看出,專利轉讓與變更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 ①目的不同。專利轉讓是為了實現專利權的流通,增加專利權的價值,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交流。專利變更是為了保證專利權的有效性,維護專利權的合法性,防止專利權的濫用和侵害。

  • ②對象不同。專利轉讓涉及到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本身,是對專利權的一種處分行為。專利變更涉及到已經授予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對專利權的一種修正行為。

  • ③內容不同。專利轉讓涉及到對原有技術方案或者設計方案的全部或部分放棄,是對專利權的一種削弱行為。專利變更涉及到對原有技術方案或者設計方案的一些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是對專利權的一種完善行為。

  • ④程序不同。專利轉讓需要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簽訂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公告后生效。專利變更只需要向專利局提交申請,并繳納相應的費用,經過審核后生效。

以上就是關于專利轉讓與變更的概念、形式和區別的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運用這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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