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同意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未經專利權人批準的情況下,間接允許其他單位或者組織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實施發明的一種同意方式。 這也稱為非自愿同意。 專利有哪些強制性承諾? 我已經在上面詳細介紹了它們。
 
  1)。 在法律有效期內未創建或使用其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1條:“具有執行條件的實體在合理條件下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同意執行其專利,但未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該協議時,該專利 專利局應依靠單位的請求可以給予實施本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本條可以理解為專利局強制實施強制許可的正常條件。 強制性協議應具有:請求者具有實施專利的必要條件;第二,請求者必須從專利權人獲得一定的報酬;第三,只要請求者在合理的時間內 如果您仍然不能獲得這樣的承諾,則可以強制執行強制性承諾。
 
  什么類型的專利強制性承諾
 
  2)。 國家提出緊急形式的強制性同意,專利法第52條規定:“國家提出緊急形式時,可能是非常嚴重的情況,也許出于公益目的,專利局可以批準實施。 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強制許可。” 可以將本文理解為在異常情況下的強制抗制的條件,盡管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但任何權利和利益都不是相對的,應服從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緊急狀態下(也許在緊急狀態下)授予專利權是為了國家,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該局做出強制實施該協議的決定符合立法意圖。
 
  3)。 專利依賴的強制同意。 指強制同意措施,基于專利之間的相互依賴性,有利于迷信技術的發展。 專利法第53條:“專利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要比先前專利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先進,其實施取決于先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施。根據后一個專利權人的要求, 專利局可以強制實施先前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該規則也是:“在按照以下規則授予強制同意的條件下,專利局應遵守:在前專利權人的要求下,可以強制實施后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 也被授予。” 顯然,這種強制性同意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兩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須相互依存,或者后者比前者更為先進,也許前者會影響后者的實施。 強制執行許可的人應當提供沒有按照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許可合同的證據,然后專利局將做出強制許可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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