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時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移轉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后,取得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的行為。專利權轉讓需要經過法定程序:

1. 簽訂《專利轉讓合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簽訂《專利轉讓合同》。該合同是表明雙方就專利轉讓事宜達成一致,是專利轉讓的必備要件。

2.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專利轉讓,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著錄項目的變更手續,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3. 提交專利轉讓的材料

專利權轉讓會導致專利權發生變更,原專利權人提出變更請求,需要提交《專利轉讓合同》和《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提交材料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材料。

4. 交納手續費

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之日起,應在一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5.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審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專利權人的申請后進行審查,審查通過批準的,制作審批文書,通知申請人;審查未通過或未經批準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相關權利和救濟辦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沿革信息

第四十九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五十條 專利權人自愿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愿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后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五十四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五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六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七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六十二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六十三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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